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是政府针对城乡困难群众治病的专项救助政策。同步结算制度是针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城乡医疗救助金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费用在医院同步结算,直补到人的救助金结算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3、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享受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药费(扣除不可报部分下同),按4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住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12种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6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农村五保户用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不可报部分,剩余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三、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救助通知单、五保对象持医疗救助证等有效证明(须加盖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公章)到定点医院就诊,由院方核实身份并诊断后直接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即时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垫付救助费用,出院时,按照同步结算的方式给予办理出院手续。即自付医药费(扣除不可报部分)的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可报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金额)×救助比例。
四、不予救助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以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到非住院救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附:12种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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